首页地方—正文
临沂市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取消限制生育政策措施
2023年05月24日 16:33 来源:健康临沂

  临沂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发布

  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近日,我市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6/10万、2.1‰和3.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取消限制生育的政策和措施 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取消计划生育相关制约处罚措施。对涉及计划生育处理、处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废止,取消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审批及相关限制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加强完善人口家庭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婴幼儿照护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实行生育网上登记、异地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强化人口监测分析。加强人口变动趋势、人口发展规律研究,落实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健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依托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市、县分别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有条件的县区参照学前教育有关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县区发改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幼儿的,各县区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二孩保育费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补助,对三孩保育费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补助。推进职业院校、家政企业培养托育人才,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行业临沂特色品牌。

  多种形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国家和省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托育服务。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对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15个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发展家庭托育点,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托育服务。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公示、评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

  降低生育成本。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三孩不低于90%。

  降低养育成本。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各级政府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的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

  降低教育成本。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持续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支援等办学机制,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持续化解“择校热”问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全面推动中小学课后服务提档升级,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打造素质教育“第二课堂”。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家庭负担。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给予特殊劳动保护,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

  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执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60周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失独未再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一次性补助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实行住院护理补贴险制度,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享受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每人每年购买一次200元的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低收费抚养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科学指导再生育,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必要的帮助。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

  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护、精神慰藉和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每个县区至少建设一家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暖心家园”。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计划生育公益金或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